为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培养学生“做精做实,创业创造”的校训精神,结合学院“先于企业、高于企业、严于企业”的办学理念,本着“为了学生的就业和可持续发展”的办学宗旨,特制定本条例。
一、评选条件
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在校生均可参加学院奖学金评定。
1.热爱祖国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。
2.刻苦学习,勇于探索,积极实践,学习目的明确,学习态度端正,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。
3.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遵守公民道德规范,遵守学院管理制度,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;为创建和谐校园和建设良好校风积极贡献力量,有较高威信。
4.积极锻炼身体,身心健康,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审美情趣。
5.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列班级前 50%者。
6.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,院长有权直接授予奖学金。
7.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度学院奖学金评定。
(1)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者;
(2)一学期累计受到三次及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班级、宿舍,其主要班干部、宿舍成员取消本年度学院奖学金参评资格;
(3)两门课程(含两门)以上不及格者。
二、评奖办法
1.评奖依据包括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两项,其中学习成绩占 60%,综合测评成绩占 40%。
(1)学习成绩按教务处公布的本学年度第一、二学期各科学习成绩总和,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名次。
(2)综合测评成绩按学生全年个人综合测评排名计分(本学年度第一、二学期名次相加),从低分到高分排列名次。
2.计算方法:学习成绩名次×60%+综合测评成绩名次×40%,据计算所得数值排名,小者列前。
三、评选时间
原则上,第一、二学年各评选一次(在新学年开学后结合总结评比同时进行)。
四、评选程序
1.以班级为单位,在学年总结评比的基础上,参照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,按班级人数 15%左右的指标比例推荐。
2.召开系(院)务会,听取辅导员及任课教师意见,参照学生推荐结果,进行认真分析研究,审批获奖人员及奖金数额并在系内公示后,将审批的获奖人员材料报团委学生处审核。
3.团委学生处、教务处审查核实无误后,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公示。
4.团委学生处监督奖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。
5.同一学年度内,院级奖学金获得者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、省政府奖学金等其他各类奖学金。
6.学生严重违反学院纪律或国家法律,学院有权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。
五、学院奖学金等级、金额及所占比例
1.等级与金额
学院奖学金一等奖
1000 元、二等奖 800 元、三等奖 500 元。
2.比例
(1)总受奖面为学生总数的 15%左右,优秀学生奖学金各等级奖励比例原则上为:一等奖占 2%、二等奖占 4%、三等奖占9%。
(2)三个受奖等级中,原则上每班各等级奖学金不少于 1人次。
(3)各系(院)所分配奖学金总额与受奖指标和系(院)学生总数的比值,原则上不超过学院规定的人均指标。
六、发放办法
召开系(院)表彰大会,授予“潍坊工程学院奖学金获得者”荣誉称号,颁发证书及奖金,填写学院奖学金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。
七、附则
本条例由团委学生处负责解释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,以本条例为准。